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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镇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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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镇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照桂政办发〔2017〕7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治理暂行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制定本治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增强集体经济资金治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由村民合作社实施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资金的申请利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级集体收入来源要紧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丛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进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行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效劳所取得的效劳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同意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四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办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能够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利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

作社章程规定,按期向社员发布财务状况。

第二章 资金利用范围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要紧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本钱,进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费用; (二)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三)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依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信。

第三章 资金利用程序

第六条 村民合作社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村民合作社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负责治理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资金利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利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布利用。

(二)资金利用村屯依如实际需要,提出资金利用申请。 (三)出纳负责搜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单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记录治理,编制并公示每一个月的资金利用情形。

(四)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负责指导村民合作社有效地利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民合作社执行资金治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形。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关于只涉及1个自然村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自然屯的社管会委员提出利用申请。

(二)关于涉及2个自然村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自然村的全数社管会委员联名提出利用申请。

(三)关于村民合作社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社管会委员联名提出利用申请。

第八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社管会负责人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社管会会议讨论,需社管会负责人及1/2以上社管会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召开社管会会议讨论,需社管会负责人及全数社管会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四)申请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需召开全部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公示栏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九条 资金的支付方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单据需有经手人签字、社管会负责人签字、村民合作社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利用。

(二)依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申请用款时,应当提早向社管会提交,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

莲花镇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

莲花镇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桂政办发〔2017〕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治理暂行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制定本治理制度。第二条为了增强集体经济资金治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由村民合作社实施集体经济资金治理制度,资金的申请利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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