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蛋白酶原Ⅱ测定试剂盒(胶乳免疫比浊法)
结构组成:
试剂1:Tris-HCl缓冲液 20mmol/L 试剂2:Tris-HCl缓冲液 20mmol/L 抗人胃蛋白酶原Ⅱ抗体结合胶乳 适量
校准品:Tris-HCl缓冲液(50mmol/L)、人血清(含量≥5%)、胃蛋白酶原Ⅱ,目标浓度:水平1:0.0ng/mL,水平2:5.0ng/mL,水平3:15.0ng/mL,水平4:30.0ng/mL,水平5:60.0ng/mL,水平6:100.0ng/mL,批特异,具体浓度见瓶签。
质控品:Tris-HCl缓冲液(100mmol/L)、人血清(含量≥5%)、胃蛋白酶原Ⅱ,质控品靶值范围:水平1:5.0ng/mL~15.0ng/mL;水平2:30.0ng/mL~50.0ng/mL,批特异,具体浓度见瓶签。
预期用途: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胃蛋白酶原Ⅱ的含量。 2.1 外观
试剂1:无色澄清液体;试剂2:乳白色液体。
校准品:无色或黄色澄清液体;质控品:无色或黄色澄清液体。 2.2 装量
液体成分应不少于标示值。 2.3 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试剂盒说明书规定的测量波长(光径1cm)处,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2.0。 2.4 分析灵敏度
2.0ng/mL样本的吸光度变化在0.001~0.5范围内。 2.5 准确度
用已上市试剂盒和本公司试剂盒同时测试至少40例线性范围内的不同浓度的血清样本,其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0;[2.0,40.0]ng/mL区间内,绝对偏差不超过±6.0ng/mL,(40.0,100.0]ng/mL区间内,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2.6 精密度 2.6.1重复性
重复测试高、低浓度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2.6.2 批间差
测试一个浓度样本,所得结果的批间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15%。 2.7 线性
在[2.0,100.0]ng/mL区间内,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2.0,40.0]ng/mL区间内,线性绝对偏差不超过±6.0ng/mL,(40.0,100.0]ng/mL区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2.8 空白限
空白限不高于1.5 ng/mL。 2.9 瓶内均一性
校准品、质控品瓶内均一性应≤10%。 2.10 质控品赋值有效性
质控品检测结果应在其靶值范围内。 2.11 稳定性 2.11.1 效期稳定性
原包装试剂盒在2℃~8℃贮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取到效期的试剂盒检测性能指标应符合2.1、2.3、2.4、2.5、2.6.1、2.7、2.8、2.9、2.10之规定。 2.11.2 开瓶稳定性
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在2℃~8℃密闭避光可保存14天,取到期后校准品、质控品检测性能指标应符合2.5、2.7、2.9、2.10之规定; 2.12 校准品溯源性
按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要求,提供试剂盒内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及测量不确定度。试剂盒内校准品溯源至本公司工作校准品,通过与已上市公司的同类产品比对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