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办法(2020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已列入目录的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海上风电 (二)光伏
1.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括户用光伏) (三)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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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结合“平改坡”等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海上风电、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二)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光伏专项示范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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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于每年初发布全年的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季度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并网投产后一年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户用光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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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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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
(三)列入本市奖励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拨付和信息公开)
(一)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严格按照本市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确保资金申报的及时、准确。
(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及时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金额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拨付后将资金使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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