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叉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 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墩台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作物应做安全视距分析。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 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6 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3.5.2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图3.5.2-1)宜按主、次干路20m~25m,支路15m~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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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2-1 交叉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3.5.2-2);
图3.5.2-2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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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
(km/h)
安全停车视距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4 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3.5.2-3的规定;
SSSSSSSSSS Ss---安全停车视距
双向通行交叉口 单向通行交叉口
图3.5.2-3 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5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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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表3.5.2-2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
路缘石转弯半径
(m)
无非机动车道 有非机动车道
30 25 20 1525 20 15 1020 15 10 5
3.5.3 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已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可按苜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红线范围;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3.5.4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 m~5.0 m,主干路应为5 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 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 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髙应为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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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 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 m 。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按规划交叉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交叉口类型
部位 进口道直行车道
平面 交叉口
进口道右转车道 进口道左转车道
交叉口设计车速
0.7 Vd 0.5 Vd
无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20km/h 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30km/h 所属路线相应等级道路的设计车
速Vd (0.6~0.7)Vd (0.5~0.6)Vd 取本表平面交叉的设计车速
主线
立 体 交 叉
定向匝道、半定向匝道及辅
路
一般匝道、集散车道、 菱形立交的平交部分
注:1 Vd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规范》GB50220的有关规定;
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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