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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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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4.5.1 短间距交叉口应进行相邻交叉口间的协调规划,协调规划应满足不产生通行能力“瓶颈”区域的要求。

4.5.2 短间距交叉口之间通行能力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交叉口流入车道组的通行能力不应大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组的通行能力;

2 当无法估算通行能力时,相邻交叉口进口道数的对应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相同时,上游交叉口流入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应相同;

2) 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不同时,上游交叉口流入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相差不宜超过1条。 3 两端交叉口进口道均按偏移中心线展宽时,应进行两交叉口的协调规划。当需要设置人行过街横道时,应设置在渐变段中央(图4.5.2)。

图4.5.2 短间距交叉口进口道展宽的协调布设

—38 —

5 立体交叉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除应按本规范表3.2.3的规定选择立体交叉类型外,还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周围环境限制条件等因素,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立体交叉型式:

1 枢纽立交应选择全定向、半定向、组合型等立交型式。一般立交可选择全苜蓿叶形、部分苜蓿叶形、喇叭形、菱形以及环形或组合型等立交型式;

2 直行和转弯交通量均较大、并需高速度集散车辆的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的枢纽型立交,应选用全定向型或半定向型立交;左转弯交通量差别较大的枢纽立交,可选用组合型立交;

3 相交道路等级相差较大,且转弯交通量不大的一般立交,可选用菱形、部分苜蓿叶形或喇叭形立交型式;

4 城市中不宜选用占地较大的全苜蓿叶形立交;如需设置同侧的环形左转匝道时,应在两相邻左转环形匝道间设置集散车道;

5 左转交通量较大的立交不应选用环形立交。 5.1.2 城市快速路立体交叉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快速路网规划布局和快速路与干路规划交叉口的位置及转向交通的需求,规划立体交叉的布点;

2 快速路主线基本车道数应在立体交叉系统中保持一致;当主线基本车道数减少时,应进行通行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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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型式应统一,出入口均应布设在主线右侧。出口应布设在立体交叉构筑物上游,当出口布设在立体交叉构筑物下游时,应设置集散车道将分流点提前到构筑物的上游;

4 立体交叉系统各组成部分技术要求应相互协调;

5 相邻互通立交交叉点间的间距,应大于上下游匝道出入口间变速车道与交织段长度之和及满足设置必要交通标志的要求,且不宜小于1.5km。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5.2.1 快速路与城市干路相交形成的菱形立体交叉,快速路进出口匝道与相交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支路与快速路辅路交叉应规划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

5.2.2 互通式立交主线相交道路上下层位置的布设及桥、隧结构的选择,应根据相交道路在城市中所处的地位、类别、交通量大小、规划平面方案与控制标高及地形、地物、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5.2.3 立体交叉主线平面、横断面与纵断面规划标准应与路段的标准一致。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5.3.1 互通式立交匝道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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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 匝道一条车道的宽度

车道种类 大型车或混合型车道

设计车速(km/h)

车道宽度(m)

>60 3.75 ≤60 3.5 ≥60 3.5 < 60

3.25

小型车专用车道

2 立体交叉匝道车行道宜为单向行驶,单向单车道匝道宽度不宜小于7m,宜采用单幅式断面;环形匝道宜采用单车道;组织双向交通时应采用双幅或分离式断面。

5.3.2 互通式立交匝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或地下道路)和地面道路系统间的匝道应能疏解市内交通、集散对外交通、分流过境交通;

2 设置位置应符合交通现状与规划路网中的主要流向; 3 相邻匝道间距应合理,应减少因匝道出入口对主线的影响,且不宜使匝道的交通量过份集中。

5.3.3 快速路主线上相邻出入口最小间距(图5.3.3)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a) 出口—出口 b) 入口—入口

b) 出口—入口

d) 入口—出口

图5.3.3 快速路主线上相邻出入口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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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3快速路主线上相邻出入口最小间距L(m)

出入口布设型式

主线设计速度

(km/h)

出口-出口

出口-入口入口-入口

入口-出口

100 760 260 760 1270 80 610 210 610 1020 60 460 160 460 760 5.3.4 同一立体交叉范围内的相邻出入匝道布置应为“逐级分流、逐级合流”的型式(图5.3.4),且同一匝道相邻出入口间距应符合表5.3.4-1的规定;当同一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出入匝道不能布置为“逐级分流、逐级合流”型式时,则相邻出入口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3.4-2的规定。

图5.3.4 匝道逐级分流、逐级合流示意

表5.3.4-1 同一匝道“逐级分流、逐级合流”型式出入口最小间距L(m) 45 40 35 30 匝道设计速度(km/h) 70 60 50 一般值 极限值

100 80 70 65 55 45 40 60 50 45 45 4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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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 图文 

4.5短间距交叉口规划4.5.1短间距交叉口应进行相邻交叉口间的协调规划,协调规划应满足不产生通行能力“瓶颈”区域的要求。4.5.2短间距交叉口之间通行能力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游交叉口流入车道组的通行能力不应大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组的通行能力;2当无法估算通行能力时,相邻交叉口进口道数的对应关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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