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
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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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
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审查;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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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委)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当地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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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
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的情况; 格情况;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
3.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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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登记情况;
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1)现场驻地;
6.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8.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2)施工作业点(面);(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6)消防设施、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应当检查的环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除;
2.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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