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铁路集疏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领导班子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并对副职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干部人事,主要指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
(二)财务工作,主要指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安排、财务报销等工作;
(三)工程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主要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活动项目等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物资采购,主要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单位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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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物资的采购等工作。
第四条接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建立“正职负责、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分解配置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权力责任对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内部分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五项工作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第六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有关事项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条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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