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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开发思路(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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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开发思路

齐艳铭,经济学硕士

一、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构成

所谓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被保险人)对其雇佣的从事驾驶、随车服务等工作的员工因雇主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随车执行职务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依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或雇佣合同等的规定,应由雇主(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属于机动车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之间的一个交叉性领域。从保险业经营的角度来看,习惯上把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归于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一般而言,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构成,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雇主须对机动车享有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权利

如果雇主对机动车不享有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权利,则雇主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当然不能构成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此点是区分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与普通的雇主责任保险的关键之一。

通常,雇员在机动车事故中遭受损害,只要雇主对其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便构成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至于雇主对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二)受害者须为被保险人雇员

此点是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关键。在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被保险人相对方的受害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机动车相对方,包括行人、非机动车、同一事故中的其他机动车等;二是车上乘客;三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驾驶员、随车服务人员等。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对上述三类受害者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分别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乘客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现阶段,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习惯上把受害者分为两类,即车下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相应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产品体系中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这种粗线条划分受害者的方法,操作简便,一目了然,在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划分把乘客和雇员统一视为车上人员,混淆了被保险人分别承担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带来了混乱。

(三)雇员须在随车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遭受损害

同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果不是“随车执行职务”,则不能构成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随车执行职务”的内容,应当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相关的驾驶、跟车服务、随车照料货物等职务行为。受雇从事其他工作的雇员,为执行与被保险机动车无关的职务行为而搭乘被保险机动车并遭受损害,也不构成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随车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不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雇员单独损害的事故。

(四)依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或雇佣、劳动合同等的规定,雇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车下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乘客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车上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未安全运送乘客的合同责任,同时也可能构成交通事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情况下,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合同责任,乃基于雇佣合同而发生,并非基于运输合同。由于雇员的过错,违反安全驾驶或服务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雇员本身也遭受损害,此时雇主对雇员并不承担民法上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但依据劳动法或雇佣、劳动合同,雇主仍须承担劳工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较为特殊的情形下,可能发生雇主对雇员既承担民法上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又承担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责任,此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动车违反车辆安全标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随车执行职务的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存在过错,便构成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劳动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综上所述,从保险标的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类型的角度来看,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乘客责任保险之间为并列关系,三者共同构成了针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从保险标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来看,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均属于雇佣劳动关系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含关系。

二、我国现阶段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形态

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形态可以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种。前者是指以完整产品形态独立存在的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后者是指并不以完整产品形态独立存在,但却以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特约承保、一揽子协议等多种形态出现,从而使保险公司在实质上承保了机动车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

在我国大陆地区,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目前尚未见到独立、完整的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产品问世。现阶段,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形态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形态出现,并模糊“车上人员”概念

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开发思路(精)

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开发思路齐艳铭,经济学硕士一、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机动车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被保险人)对其雇佣的从事驾驶、随车服务等工作的员工因雇主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随车执行职务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依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或雇佣合同等的规定,应由雇主(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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