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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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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

( 2004 年 3 月 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立足洛阳农业实际,充 分发挥本所优势, 坚持以旱作农业研究为中心, 以新品种选育为重点, 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性研究,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努力为农 村经济发展、农民增产增收、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服务。

(二) 坚持科研面向市场的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 化要求,积极调整研究方向, 不断适应市场需求, 努力突出经济效益, 实现农业科研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三) 坚持自主研究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解放思想,大 胆探索。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大力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农业技术。

(四) 坚持科学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示范基地 建设,搞好科技示范,加快成果推广步伐,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 、人 益。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一) 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省农科院、

农业厅及其它厅局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及推广项目;

(二) (三) (四)

与其他单位有协作协议和协作经费的协作项目; 企业或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和开发项目; 本所自选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所自选科研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一)

项目申报人填写“洛阳市农科所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一式

二份交科研科。 科研科对全所的立项申请进行初步筛选, 签署意 见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讨论。

(二)

所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经济 效益

等进行论证。 参加项目论证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学术委员会人员 总数的

80% 以上。当赞成项目的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 2/3 时,视为 论证通过。 项

目论证会也可聘请所外专家到会论证, 所外专家享有与 所内专家同样的权利。

(三) 通过所学术委员会论证的项目, 报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 由科研科统一下达年度科研计划。

(四)

列入所计划的科研项目, 由课题主持人与所签订科研合 同,

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 由科研科统一组 织和协调,申请立项的申请书、合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 书等,一律到科研科登记备案,经主管所长审批后上报有关单位。

第六条 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科研如被批准立项, 即列入 本所年度科研计划。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在年初填 写当年

研究任务计划表,报科研科管理汇总。年终或项目终结时,应 写出总结报告,研究进展,存在问题,人员劳务及经费收支情况。对 终结的项目,必须写出结题研究报告,并申请结题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有关单位委托执行或合作研究的科技项目,其年终总结 或项目研究报告,必须交科研管理科审查登记,然后上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 列入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科统一组织检查和验 收。 (二) 检查或验收时,课题组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并解答检查 人员的提问,出具必要的文字材料。

(三) 科研项目的检查分现场检查、 年度考核和结题鉴定三项 进行。

(四) 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年度考核 优秀或合格者,其项目承担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 并享受相应 的奖励政策;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其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扣 除项目承担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课题的延续或变更

所有列入研究计划的课题,应按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中止或 变更。本所自选项目需要中止、报废或变更的,由课题主持人写出书 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并报科研管理科备案。其它类科研 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或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科研条件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是完成科研项目 的必要的物质条件,科研条件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分散保管,有 偿使用,节约资金,避免浪费。力求做到配置合理,利用充分。

第十二条 对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集中管理,组建 开放性的公用实验室,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条件的管理由科研科负责。科研条件的调配由科 研科提出意见,所办公会议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科研条件的申请程序。各科室及课题组应根据科研的 需要申请与之配套的科研条件。经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随同科研计 划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经所办公会 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对购置单价超过一万元的大中型 仪器设备,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

第十六条 科研设备的内部调剂。对通用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 不用时,所里可视其情况收回或转给其它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设施的改善与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 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财务预算。维修完成后由科研科组织验收, 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设备的报废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 门联合鉴定后,方可报废。报废时要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第十九条 科研条件的使用为有偿使用,使用费纳入科研成本核 算。科研条件的使用费以课题组(或研究中心)为单位收取。其收费 标准为:

(一) 科研用地: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一年单季田,每亩每年 收取

100 元,种收两季以上的实验田,每亩每年收取 150 元;蔬菜 田,每亩每

年收取 200 元(包括温室面积) 。

(二) 种质资源库每年每间 150 元。

(三) 办公用房(包括实验室)每年每间收费标准为 120 元。 第二十条 课题终结或人员变动时应依照科研合同将科研条件 归还有关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科技部门下达的科技项 目经费,其它部门 (单位)的合作研究经费和有关单位委托执行的项 目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中心)、课题组争取的科研经费,单项经 费拨款金额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全部归课题组使用;一万至 十万元的项目经费,所里提取 10% 的科研管理费后,其余全部留给 课题组使用: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费由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所计财科统一管理, 年节余经费或项目 结束后的节余经费留课题组继续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四条 所里自筹的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在当年元月份 提出申请,经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所里自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加快育种速度的项目 如小麦加代、 玉米南繁和新产品、 新技术研制的关键环节所需的研究 费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自选课题和预备课题研 究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所自筹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专 项经费,一律由经办人签名,主持人签述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运行, 在项目研究内容实 施前经主管所长同意后, 可预付一部分课题经费, 但预付总额不得超 过该课题总经费的 50% 。

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

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2004年3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立足洛阳农业实际,充分发挥本所优势,坚持以旱作农业研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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