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调查及审查情况说明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简称锻造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锻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破产相关工作,其中调查职工债权是管理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将职工债权的调查及审查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管理人在接受法院的指定后,立即开展了职工债权的调查和整理工作,现将前阶段调查职工债权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职工情况
由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职工已经离岗,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立即投入到对职工信息查询和对职工债权的调查了解工作中,管理人查阅了近几年债务人工资发放表、到人力与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查询职工档案并安排债务人留守行政人员全面统计职工信息,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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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职工情况登记表。经调查,截至2015年12月17日,即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债务人有在职职工12人。 二、确定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 (一)职工工资
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15年12月17日,债务人尚欠少部分已离职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工资合计为2421.17元。 (二)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46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管理人查明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入职时间暂未查明的不予计算;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债务人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共计367655.61元。 (三)职工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债务人虽然自2015年7月停产,但未间断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至2015年12月份。该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一并缴纳。管理人认为,社会保险金中债务人为职工个人垫付的部分,职工有义务返还给债务人,应从职工债权中予以扣除,金额为22371.38元。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统计,债务人欠发职工工资总额为2421.17元,因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67655.61元、扣除债务人为职工垫付的的社会保险金22371.38元,上述职工债权合计347705.4元。 三、债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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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调查及审查的情况说明,管理人将上述职工债权的审查结论,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一)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也可以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二)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三)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未提出书
面异议,则视为对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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