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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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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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国家或地区具备完善的动物卫生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2、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发生相关的重大动植物疫情和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3、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质量管理、防疫措施及公共卫生条件符合中国的要求。
4、经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并向中国推荐。 5、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有效监管。 四、实施机关:
(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的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的实施机关:
受理及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申请单位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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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
4、审核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1、所在国或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评审组赴输出国家或地区实地考核评审。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提交材料的审查和实地考核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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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准予许可的,同时向国内公布。
六、审查期限:
(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和实地考核等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二)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根据双边协议和国际惯例执行。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每类每个机构收费50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所需费用由申请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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