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以竞价发行方式认购股份的发行对象,且不属于上述需锁定36个月的主体(主板、中小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创业板)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限售期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限售期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限售期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得转让 限售期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东减持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限售期、数量限制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特定股东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非公开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发行股份) (特定股东同时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之交易受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 让方 以下协议转让中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1、减持后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2、出让方为特定股东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东、实际控制人的,为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任职 董监高 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离职 董监高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中小板公司董监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董监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董监高 二、 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东类型 所有限售股股东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限售期、数量限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限售期、数量限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披露要求 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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