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工 作 制 度
XXX司法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
联席会议制度
1、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联席会议; 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不能准时参加,必须向组长请假;
3、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及对策,解决存在问题;
4、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
排查制度
1、各乡镇调委会组织辖区内调委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3、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7、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8、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乡镇调委会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对乡镇调委会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乡镇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乡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