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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申翠华
来源:《经营者》2018年第14期
摘 要 本文对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质量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投招标 问题 对策 一、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现阶段,政府采购招标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影响。笔者在对《招投标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该法的很多条款和规定本身就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关于资金状况、他人名义、化整为零、低于成本、重新招标程序的界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之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像是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当前,投招标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投招标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法规留有的弹性空间可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作为投招标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投招标法》应当能够给予参与投标的各个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招标过程中,应当以更严厉的规章来保证投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降低其中的灵活性。
第二,投招标管理系统冗余。目前的投招标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业务流程上的环环相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信息传递速度慢、工作效率低等多种问题,从投招标信息公开和最终业务流程完成,整个周期往往要耗费半年之久。投招标活动是一项具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投招标管理业务流程耗费时间过长,将会造成承接商金额的变动,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实现决策最优化。在投招标管理系统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具有制度制定、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则具有定标、代理决定、邀请专家评估的权力,同时还能够监督和控制招标代理工作开展和投招标执行各个过程。
第三,投招标监管主体缺失。投招标管理系统要有效运行,必须囊括如下几方主体:政府、竞标单位、公告媒介和监管机构。但是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权力机关。如前文所述,政府机关具有邀请专家评审、政策制定和定标等权限,这就造成了竞标单位在投招标过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在投招标竞争之中出现了恶性竞争,那么公正、透明和公平原则很容易被侵害。作为竞标单位之中的成员,很难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获得权益保障。招标单位和监管主体的一体化在投招标管理系统的公平运行之中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二、完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质量的措施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