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施行并根据2016
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施行并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和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73项。
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附件4第31、32项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均调整为后置审批。
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文化体育广电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
1.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有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4.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数字印刷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有一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具有相应审批权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设立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广西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
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5第14项规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注:出版物、数字印刷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包含印刷企业的所在地的省、市、县的地名; 2.印刷企业的名称应有自己的字号,出版物印刷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彩印”等字样,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包装”“彩印”等字样;
3.如果该印刷企业是公司,还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不属于公司,不得标明此
类字样。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请示,请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标题:关于申请设立(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企业的请示;
2.主送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3.正文: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及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
4.法人代表(股东签字),印刷企业签章; 5.申请日期。
(三)印刷经营申请表(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下载)。
(四)设备目录(附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有必要的印刷设备: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有两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和配套的装订设备,数字印刷企业必须有一台以上数字印刷机。
(五)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经营场所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具印刷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2.数字印刷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