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出资额(万元) 举办者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x xxx xxx 货 币 实 物 负 债 资 产 xx xx xx xx xx% xx% xx% 100%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x年xx月xx日前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总 计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幼儿园(培训机构);(二)学制:三年制(培训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模:(幼儿园xx班xx人或xx培训班xx人) (五〉招生区域: 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举办者(或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变更举办者;(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l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