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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4〕36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04.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5),结合学校实际,对《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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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04.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5),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授权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进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名单;
(三)听取并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工作汇报; (四)合议并修订学校《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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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由学院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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