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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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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2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9月14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爱军 2017年11月1日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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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 2 / 4

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公共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二)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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