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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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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申办单位(个人)提供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品名、数量,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情况,填写、递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报表》;

(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现场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1、申请对象

(1)本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

(2)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提出申请。

(3)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

(4)不具有上述“3”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2、申报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

(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非贸易引进的需提供教学科研、试种交流、双方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引种方提供引进植物原产地生物学、生态学、有害生物信息,以及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拟种植地基本情况等文本材料;

(5)引种方与种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须提供该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一、办证项目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二、办证内容(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1、申请条件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1)林木种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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