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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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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成本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

通知

(鲁价成本发〔2014〕126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规定,在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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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源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 2 / 3

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

公允水平。

第四条 审核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算。

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对供热经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

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依据,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但对已经审核年度的相关资料不再进行重复审核。

第七条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 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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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价成本发[2014]1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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