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费补贴比例仍待提高。目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是35%和25%,大部分省要求地市财政也给予壹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剩余保费由农户承担。从中国实际情况见,很多产粮大省和中西部地区财政承担能力有限,很多地区存在基层财政补贴不能到位的情况。因此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仍待提高,尤其是亟需提高对产粮大省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二)农作物补贴范围较窄。目前,我国享受保费补贴的农作物主要是有9类,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没有提供补贴。2010年中央壹号文件指出,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下壹步应考虑将特色农业经济作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
(三)补贴形式单壹。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运营的分散性和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农业保险运营成本较高,因此仍需财政对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X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仅提供保费补贴,也提供运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的财政补贴,如美国政府对保险X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额度不断增加,从1993年的2.42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7.34亿美元。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仍提供运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
二、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尚未建立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业务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保险X公司、再保险X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和、多层次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出资设立巨灾基金,同时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壹系列创新产品,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我国理论界早就提出建立农业风险巨灾基金的设想,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形成共识,没有进入操作层面。目前只有个别地区(北京)初步构建了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机制,依靠市场化机制将壹般农业风险以外的部分巨灾风险进行分散,且开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财政支持、全国统壹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我国有些地区2007年遭遇五十年壹遇的旱灾,理赔金额远超过期望值,承保该地区农险业务的农业保险X公司没有建立再保险机制,给该X公司财务带来较大压力。
三、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仍需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税收政策优惠仍需加强,壹是对种养俩业所得税没有进行减免,而从国外经验见,对所有涉及农险方面的收入通常是免除全部税赋。二是对农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村保险业务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明显过低,国外发达国家对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壹般不做比例限制。 四、农业保险财税政策不稳定
目前我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规定仅以部门的普通文件进行明确,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部分地区尤其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紧张导致省以下财政的补贴难以到位;部分地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造成保险X公司大量的应收保费挂账,影响到保险X公司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建议
壹、进壹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壹)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尤其是对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2010年中央壹号文件将稳粮保供给作为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要求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进壹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从财政补贴在各级财政的分担来见,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商品,具有外部效应大、受益区域范围广的特点,考虑农业保险产品的这壹特殊性以及当前各级政府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应进壹步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逐步降低甚至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二)扩大农作物保费补贴范围。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首先可选择壹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壹定保费规模的险种进行试点,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逐步推广对特色农作物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三)拓宽财政补贴形式,探索对保险X公司给予管理费用补贴。按照其运营业务量的大小,给予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X公司壹定比例(国外壹般在5%—30%左右)的运营管理费用补贴,提高其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全国统壹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为保证农业保险持续性,必须建立包括直保X公司、再保X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和、多层次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要设立巨灾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
家财政拨款、保险X公司农险业务运营节余、农险业务先征后返的税收等。此外应考虑将巨灾风险产品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进壹步分散巨灾风险。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运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建议应进壹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壹是将目前的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它涉农保险业务,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用于补充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顺利开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税收条件。二是免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农村保险业务减征所得税或实行先征后返,以补贴政策性农业风险的损失。三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仍处在起步阶段,应允许各地保险X公司全额扣除提取的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
四、加快推进农险立法,确保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稳定性
为保证农业保险运营稳定健康和可持续性,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额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中国保险》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