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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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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07]3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

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7.10.09 【实施日期】200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 1 / 2

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

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航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建筑法计量法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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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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