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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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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事件调查与分析

(一)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环保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义务接受现场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保合法手续、排污许可证持证及按证排污情况; (三)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危废申报、转移、暂存与处置情况; (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情况; (六)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

(八)环境体系认证情况,对相关方施加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直接操作者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十条 公司鼓励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由各单位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研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应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提倡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纳入年度全面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每五年一轮,新建项目在“三同时”验收满五年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章 “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置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

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自行回收利用,如有必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仔细审核处置方的资质,并确保废物的最终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物的转移。

第四十八条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执行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排污费的缴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将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部对公司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种,各单位可根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目的、治理方案或者技术路线、总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

(五)项目备案、规划、土地及环评批复文件。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统一上报,如项目过多,则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筛选,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项目和申请资金的数量。

第五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实施效果,通过验收。

第十三章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料档案

第五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的现场监管,规范环境管理,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环保资料档案,有效期四年内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工艺技术资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永久);

(三)各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单及排污费缴费单据;

(四)危险废物材料(危废转移联单留存五年); (五)污染处理设施技术资料; (六)COD、氨氮在线监控设备资料; (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料; (八)清洁生产资料。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流程

2.环境监测工作流程 3.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流程 4.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流程

5.环境管理体系推进工作流程

附件1

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流程

各子、分公司 环境保护部 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制定公司环保排查计划 查阅文件,对本单位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进行分析,确定污染控制重点设备、岗位。 现场考察,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摸底排查,了解排污点位、排污类型方式及排污量,了解现有污染治理控制方式、工艺及运行效果 制定污染物监测取样方案,实施排污监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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