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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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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 )的合法权 益,依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09年10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名称:亳州市谯城区碧水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 住所:谯城区郑店子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按照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运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管理制度。

第四条 社员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主要业务范围: 1、鱼养殖、销售; 2、 渔业技术服务; 3、 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 4、渔业咨询;

5、 依法维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6、 协调、解决本社成员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 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 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 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八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 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 务交易量(额)等等。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 承担责任。

第二章社员(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社员会议 (又称社员大会,下同)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会议,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三) 查阅本社章程、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和会计

账簿等;

(四)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六) 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会议进行议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 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 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 )重大事 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可以依会议决议决定实行。

第十六条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 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在每次社员 会议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八条 社员(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社员会议和理事会的各种决议决定等等; (三) 按照章程或者规定向本社出资或者入股;

(四) 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并不得阻挠、破坏 本社各项活动;

(五)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 产和销

售,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 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 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社员共有财产;; (九) 不从事损害本社共同利益(比如:唆使、挑起他人矛盾,散 布谣言等等)的活动;

(十)保守集体各种秘密;

(十一)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 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 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二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 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 员大会决议不予返

还。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 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通过后方可,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开除),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或者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决定等等,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者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不按本社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等带来 严重损害;

(四) 严重违反集体决定、决议、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 (五) 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社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 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不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等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社(成)员大会(又称社员会议,下同)、社 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合作社部门、生产场组等等。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于2009年10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名称:亳州市谯城区碧水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志国。住所:谯城区郑店子村。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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