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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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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 ——以河北法院改革

为例

王 雷1,闫琳特2

【摘 要】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中,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河北三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改革和相关数据分析,剖析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划分标准不具体、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简易程序受到抑制、现实保障不足等问题。对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于宏观层面提出从司法改革、立法与实践、践行“枫桥经验”、司法规律等方面进行整体思路设计;于微观层面提出的实现路径包括设立识别标准,建立专业法庭、速裁庭与实行标准化、要素化庭审,推进司法文书改革,做好“后勤”保障。同时提出繁简分流改革应当具备的司法意识,避免司法实践中“花架子”和“浅尝辄止”的改革形式,倡导在“因院制宜”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的有效路径和改革方法。

【期刊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9(021)006 【总页数】13

【关键词】 司法改革;因院制宜;繁简分流;简易程序;枫桥经验 ·法学·

一、问题、立法现状与实践样本

案件繁简分流,基本含义是把案件按简单复杂程度分类并纳入不同的程序中去处理。单纯从概念而言,繁简分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即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关于不同程序的种类,除了现

行立法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外,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将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引入,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所以,广义的繁简分流,其“繁”“简”,则包括诉内与诉外的对比,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对比,判决结案方式与调解或执行和解方式的对比。目前,司法实践是按广义说来理解和开展繁简分流工作的。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社会急剧转型、民事案件激增而基层司法资源有限、公正与效率难以达到统一等主要问题。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尤其是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满足社会公众对审判质量的期待和效率的需求,是新时期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严峻课题。面对这一困境,学术界、实务界纷纷建言献策,其中呼声最高的莫过于对各类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尽可能安排简易、速裁、督促等程序,创新适用简易程序和扩展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范围,推进简化庭审方式,实行简化裁判文书,实践“简单案件简单办,复杂案件重点办,简者更简,繁者精办”,坚持案件公正的前提下达到与效率内在的价值统一。在此背景下,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案件审理上“简单案件简单办,复杂案件重点办”,程序适用上“简者更简,繁者更繁”[1],就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就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言,探索“去繁从简”的工作机制,将案件适用简易、小额、速裁等程序是案件繁简分流实践的重心。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规定较为完善,而简易、小额、速裁等“简”的程序规定却相对不足。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

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五条规定,历经2007年《民诉法》修订却并未改变,直至2012年《民诉法》修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然沿用至今。这也是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有关简易程序的雏形文件和法律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补充了简易程序的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其中对《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受理范围、起诉条件、庭审要求、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文书送达、程序变更、可简化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说明,提高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的可操作性。至此,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适用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依据,但关于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依然空白。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法院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也接连出台了相关意见、规程等对该制度进行总结和指导。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专列一项“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

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王雷1,闫琳特2【摘要】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中,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河北三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改革和相关数据分析,剖析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划分标准不具体、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简易程序受到抑制、现实保障不足等问题。对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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