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第59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委、局)务会议通过,且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二0壹0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壹)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 (四)编制且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基金来源包括:
(壹)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