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诒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年8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周诒宏、鲁大清、曾先定、彭传玉、刘发香 等5人发起,于空4年 8月 2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郎溪县诒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三条
周诒宏
。
242100。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出资总额_^0元。
郎溪县十字镇新和村李庄组 24号,邮政编码: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 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为成
?
员及周边农户提供耕种、栽插收割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 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 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 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
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 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 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 会审核并讨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
本社成员中,农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 (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 )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 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 ( 代表 ) 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 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
之 4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 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 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 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经理事会或者成员 ( 代表 )大会 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 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匕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 资额和
(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如本社
1个月内提出入社
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 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 (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 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 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
150人以上,每 10名成员选举产
3年,可以连选连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
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 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 事会负责
召集。 召开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 (代表) 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 代表 ) 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 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 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 (代表 )大会,执行成员 (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 ( 代表 )大会 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 ( 代表)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 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 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 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 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 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代表 )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
四)向成员 (代表 )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 ( 代表 ) 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 ( 代表)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 计制度 , 实行每月 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 (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 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 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 盈余分 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 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 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 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 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第五四十九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 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