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民政
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管理规定》,为规范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印章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的刻制
凡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刻制其机构的印章。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使用范围
1. 向协会报送主任委员会/分会理事会换届候选名单、正式名单或变更名单。
2. 向协会报送会费变动清单。
3. 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财务报告等。 4. 向协会报送的会员增减名单等。 5. 向协会报送本机构所聘专家备案表等。 6. 向本机构的会员等发送会议通知。 7. 向协会报送会议纪要等。
- 1 -
8. 有关的业务联系的公函。
9. 行业活动计划及委托函,所发放的活动通知。 10. 发放本机构所聘专家证书、表彰证书等。 11.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需报协会批准。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使用的管理
1. 印章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建期间由协会综合办代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正式成立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也可由协会综合办代为保管。
2. 使用印章须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方可使用。
3. 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4.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分会理事会换届30日前,印章及保管的材料应交给协会综合办保管,再由协会综合办移交给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会会长。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变更名称的,按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后,应将原印章缴回协会综合办,由民政部销毁,并重新刻制印章。
- 2 -
3.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4.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应将印章交回协会综合办。
五、罚 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协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印章收回,由协会综合办临时管理。
六、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