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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同管理 第五章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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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一、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

(1)九部委标准勘察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项目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3)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附件格式 当事人 合同 协议书 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2. 如采用银行保函,应当提供无条件地、不可撤销担保 3. 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勘察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担保人是否收到该变更,担保人承担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履约保证金格式 二、勘察合同当事人 (1)勘察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 发包人 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部门(如工程总承包单位) 规定 1.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勘察人 2. 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两证 3. 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2)勘察的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3)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项目 资料责任 内容 1. 发包人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资料,由勘察人收集时,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1. 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批文) 2.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技术要求) 发包人提3. 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交的资料 4. 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 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4)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3)办理证件和批件 4)支付合同价款 5)提供勘察资料 6)其他义务 (5)勘察人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1)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2)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其他义务

三、发包人管理及勘察项目负责人 (1)发包人代表 项目 内容 发包人代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表的确定 面通知勘察人 法律责任 更换发包人代表 1. 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事宜 2.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 发包人代表违法违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2.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2)经发包人代表授权的人员

1)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2)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

3)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监理人

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

2)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发包人的指示

1)发包人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2)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 3)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4)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5)勘察项目负责人 项目 内容 1. 勘察人应指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2. 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人的指派 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 3. 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负责人职责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四、勘察要求

(1)勘察一般要求

基准日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

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2)勘察作业要求

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 (3)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1)勘察人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3)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4)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5)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4)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2)各阶段费用支付 项目 支付定金 中期支付 费用结算 内容 1.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支付 2.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支付 2.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1.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支付 2.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五、违约责任

(1)勘察人的违约 勘察人违约 1. 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 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违约责任的承担 勘察人违约责任 1. 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2. 整改通知→解除合同通知 发包人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2. 暂停勘察通知→解除合同通知 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3.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要直接找真正的责任方,如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违约了,就由乙方先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之后再去找真正责任方追责) 2)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20版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同管理 第五章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第一节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一、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1)九部委标准勘察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项目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3)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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