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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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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增长速度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速度,开发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积极性不高,以缴代建现象十分普遍,全市防空地下室面积离“十一五”末达到人均 平方米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为切实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确保《XX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XX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 11 号令),修建战时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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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或商用的地下室。

二、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且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涉及土地招、拍、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纳入规划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定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征求市人防办意见,明确该宗地是否规划建设地下防空室。

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局时,应书面征求市人防办意见。确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防空地下室初设方案报市人防办审核。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组织施工图审查时,应邀请市人防办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参加会审。开发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图报市人防办审查备案后,由市人防办办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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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防办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人防办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一体监管。防空地下室的验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人防办的认可文件,未提供市人防办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无论是批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还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调整已核准的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应一并抄告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将信息告知相关部门,便于收取建设项目因调整规划超面积的城市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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