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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EPC)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区政府投资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93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XX〕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一采购一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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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适用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例如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提交政府投资目建设方案预审决策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该工程发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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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委托区代建中心实施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区代建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主要发包方式)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且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提供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总承包合同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二)总承包项目设计方案达到方案设计深度,且方案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提供方案设计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总承包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三)对建设周期有紧急要求但尚未达到方案设计深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方案,纳入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待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在发包时明确投标单位须提交设计方案进行投标。总承包合同宜采用下浮率报价,经评审下浮后的项目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决)算方式。
第八条(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委托前期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勘察,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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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及在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套数、屋高、地下室车位等,住房保障项目或棚改项目需具备户型图;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级、河道等级、污水处理能力等;
(二)建设标准:房建工程包括各种主要材料、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和厚度等;以及室外工程、绿化工程标准;
(三) 工作内容:包括前期、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工与责任;
(四) 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工业化建造方式和BIM技术等。
(五)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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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九条(招标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 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一)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区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二)在完成方案设计的专家论证和职能部门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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