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

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财教[2008]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

本标准的通知 (沪财教[2008]36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在目前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及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一、基本标准的拨款金额 1 / 4

(一)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400元。

(二)初级中学每生每年1600元。 二、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

(一)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及金额以附件为准,所列项目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等相关政策,对目前中小学使用的由财政部制订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相关科目进行归纳、合并和明确。 (二)基本标准中“修缮费”指学校日常小修所需经费,大修经费列入专项经费范畴。“设备购置费”指图书设备和零星设备的购置费用,包括设备日常更新的费用开支。大型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和电脑网络软硬件等设备的购置费用纳入专项经费范畴。“车辆运行费”(含车辆燃油费、车辆养路保险费、车辆停放路桥费)、“绿化养护费”不纳入基本标准列支项目范畴,分别按照实际拥有的车辆数、绿化面积数另行拨付。

三、基本标准的执行

(一)自2008年起,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标准作为本市各区县确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最低水平线。

(二)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及其金额,是各区县确定本地区基本标准的重要参考。各区县在确定本地区基本标准时应主要参照基本标准中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五部分列支项目的具体金额或比例,视实际情况适当浮动。在对基本标准项目金额进行调整时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基本标准中涵盖的具体列支项目应全部纳入各区县基本标准内,列支项目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三)各区县在执行基本标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35人以下“小班化”教学 2 / 4

的,适当调高档准;对办学规模在700人以上的普通小学或初级中学,适当调低标准。

下拨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具体调整系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举办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智力障碍儿童学校和工读学校的基本标准,按照特教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层次,分别在普通小学和初级中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按基本标准的2倍拨付。

(四)对于执行基本标准存在实际困难的部分区县,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解决。

(五)基本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一览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一览表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主要内容 小学 1,400.00 400.00 40.00 80.00 20.00 15.00 20.00 初中 1,600.00 500.00 50.00 100.00 20.00 20.00 30.00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生均标准 (1)公务费小计 水费 电费 市内交通费 市外出差费 邮电费 接待费 3 / 4

4 / 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沪财教[2008]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25【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失效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krc65ziit97tl37kuug5o77k30e1i00qu2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