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重点复习邱岚一、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发展历程1. 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2. 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① 风险管理目标确定 ② 风险识别 ③ 风险衡量 ④ 风险处理 ⑤ 风险管理评估3. 可保风险(重点理解) 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如前述,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风险是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 风险具有现实可测性 风险载体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 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006 年世界杯期间,Backham 为了备战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比赛,特意为自己的腿上了保险,而理赔金额是惊人的 3100 万英镑。 以上的例子中,投保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危险?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你觉得这意味着什么?讨论: 注意可保风险的几个要求,它们的关键落脚点是,对风险能够进行测量和定价,在此基础上确保资金支持。 小贝的案例在当今并不少见,这类案例符合三个条件:可能存在潜在损失;产品可以通过某种技术合理定价;巨额赔款可以确保被赔付,不论保险公司是通过再保险分保还是通过金融工具筹资。4. 第一张现代保单 1384 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5. 伦敦大火及其影响伦敦大火:1666 年的悲剧意义深远 聪明的牙医巴蓬于 1667 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而且首先采用了差别费率。他因此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火灾保险逐渐发展成现代保险品种。6. 佟蒂、哈雷 17 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 1689年在法国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 140 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 10 。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 1693 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二、保险概述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聚资建立基金,为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2. 保险的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防范风险)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补偿损失)3. 共同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复合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
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4. 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 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含义(重点理解)①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问题 北京某保险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的事,一位游客要为故宫买保险。你认为他能如愿么?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 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保险利益是赔偿的上限 周某向银行贷款 100 万,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房子的市场价值是 200 万。银行为确保房屋安全,去给房屋购买了财产损失险。其投保上限是多少? 银行只能以保险利益 100 万为限购买保险。 由于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差 异。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所有权、经营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 预期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人身保险: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具有保险利益:自己;近亲属、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保险利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移和消灭:财产保险中,继承、让与、破产等会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灭失会使保险利益消灭。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等均为保险利益的消灭。案例: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 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
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案例 某地 A 厂购得奥迪 A6 轿车一辆,司机李某在厂长指示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为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都写了自己的名字。后轿车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损毁。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个人财产,而是 A 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以个人名义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 问题:这样的保单是否有效?讨论: 虽然李某不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和责任利益,这些均属于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有效。结论 李某以自己名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由于李某对轿车不具有所有权,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车辆损失不需保险公司承担,但该部分保费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应退还。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 要求。案例 小军和小丽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保持着恋爱关系。小军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小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作为生日礼物。谁知在小军赶往小丽所在城市的途中却遭遇了车祸,小军当场身亡。小丽在悲痛之余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分析 很显然,恋爱关系不属于保险法列出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但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小丽投保时征求了小军的同意,那么此时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案例: 李某于 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 1992 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 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案例: 某先生购买了几份简易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写明“妻子”,但未写明其妻子的真实姓名。后双方离异,该男子再婚。两年后,该男子不幸遭遇车祸,现任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保单,该笔保险金应赔偿哪一个妻子?分析: 保险法第 63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该男子在离婚和再婚时并未通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