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南人社通〔2018〕538号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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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中心、仲裁院),局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27号)和省、市人社系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对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5E2RGbCb5E2RGbC 一、清理范围
以我局(含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同)名义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使用我局文号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p1EanqFDp1EanqFD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对以我局名义单独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的科室(单位)负责清理,对由我局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的,由当初牵头起草的科室(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当初起草科室(单位)牵头,与承担相关职能的科室(单位)共同清理。DXDiTa9EDXDiTa9E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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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定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满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国家和本省已经取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权已经下发,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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