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对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即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代付清偿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多项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的项目主体责任。本文将根据支付条例分析建设单位在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围绕相应的风险结合工程实践给出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所产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根据《支付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确认建设资金来源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而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承担如下民事和行政方面责任:
1.民事责任及应对措施
因建设资金未到位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延期开工的,一方面,建设单位面临承担迟延交付在建项目的违约责任的风险,如
在房产开发情况下的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若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单位可能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和费用索赔,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将面临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在建项目为PPP项目时,建设单位还可能面临被政府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此外,因资金安排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迟延的,政府可能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各施工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因建设资金未到位而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可以从资金来源、在建项目交付、索赔三个层面来防控。从资金来源层面,当项目建设资金为融资资金时,建设单位应提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编制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与贷款金融机构提前锁定建设资金的到位时间,通过相关协议的安排将建设资金未到位风险转嫁给贷款方。从在建项目交付层面,由于开工日期推迟,可能最终影响在建项目交付时间。对此,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通过赶工方式压缩施工工期,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并将因赶工而增加的投资通过前期融资协议转嫁给贷款金融机构;同时,争取将开工迟延作为延期交付项目的例外情形落实到与购买方签署的购买合同中。从索赔层面,为防止施工单位索赔,在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索赔期限、索赔程序,以及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同时,在实操层面,建立严格的索赔制度和反索赔措施。
2.行政责任及应对措施
《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
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根据《支付条例》,在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当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时,不仅建设单位负责人,而且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所谓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应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行政责任的应对,建设单位应做好与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并尽量采取多种渠道争取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落实建设资金。
二、未提供支付担保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支付条例》实施前,国家层面曾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