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院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职务: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职务: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 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原铁丝厂21间及仓库和门面房17间,共 间 (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及厂院面积经 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亩(南北长 米,东西 宽 米)。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2028年 年—月—。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 出,经甲方同意
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 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 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租赁费用总额 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租金的余额 万元 用于房屋修缮。
第五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 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 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 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 发生的隐患。
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 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 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 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 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 及合同不能
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 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 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 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 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 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 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 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的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
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 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条甲方责任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受外力影响能正常生 产,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之前的甲方债务、纠纷由甲方全权负 责,乙方不予承担。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I办商一致后,可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冬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