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
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考核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质量,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教职发〔2013〕6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3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以下称“品牌专业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称“考评”)是指运用相应的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品牌专业建设运行状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评以客观、公正、高效、激励为原则,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目的,以引导学校规范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以建设成效、资金投入与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考评内容,对项目实施、教学管理、质量效益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估。
第四条 考评主要依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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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教职发〔2013〕6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绩效考评指标(试行)》(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以及《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任务书》、《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绩效报告》(见附件3)等有关资料进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并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采取“学校自评”和“省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建设期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学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和中期检查,监督品牌专业建设进展。
第六条 考评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评成绩低于7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截止省级考评之日省财补助资金仍未足额拨付到位的,或其他各项投入中的任何一项投入实际到位资金未达到任务书承诺数额60%的;
2.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率不到70%的;
3.项目建设资金实际支出未能达到项目预算总额70%的;
4.挤占、挪用省财补助资金、或违规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及化债达到省财补助资金总额5%以上的;
5.建设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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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6.存在重大的错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时间进行自评,计算自评得分。自评成绩在70分以下或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合格情况之一的,应将问题和原因如实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暂缓进行省级考评;自评成绩在70分以上的,按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考评。
第八条 申请省级考评的学校根据自评情况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成效汇总表》(见附件2),并编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绩效报告》(附件3),连同考评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级考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考评组到项目建设学校进行。考评组由学科专业、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专家不参与本学校考评。
第十条 省级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汇报答疑。被考评学校向考评组汇报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效益情况等。考评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提出疑点问题,由被考评单位进行解答。
2.现场核查。考评组实地查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配备、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设备、数字化实训资源等,了解品牌专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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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过程,核查项目资金使用、资产与财务账目等。
3.初步反馈。考评组将初步考评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向学校反馈,进一步提升专业建设与学校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考评组依据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通过记名方式对项目学校打分,提出综合考评意见,评价品牌专业建设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二条 考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并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省级考评完成后,考评组形成对每个项目学校的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的问题、改进的建议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总结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考评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总体情况、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主要成效、主要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以促进项目建设学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品牌专业建设和教学运行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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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公布。对考评成绩好的学校及其建设专业在今后专项经费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并授予“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授牌,并在今后减少对学校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绩效考评指
标(试行)
2.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
成效汇总表
3.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绩效
报告(样式)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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