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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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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新文本” )。旧版同时废止。新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

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新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新文本由合同协议

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相比起旧版,新

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有哪些不同,一起来看下表

2017 版示范文本与 2013 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号 17 版施工合同 13 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部分序

1.1.4.4 缺陷责任

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 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9 计日工 10.9 需

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

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

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

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 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

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

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1 缺陷责

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

过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 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

28 天内

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

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 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 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 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 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

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专 用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

容: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

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5.3 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

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旧版同时废止。新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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