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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县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负有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权限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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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6.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二)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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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1. 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2. 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士墙体材料(含配砖)的;
3.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
4.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5.逾期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规定,在县区域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为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除外);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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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7614021 投诉电话:761356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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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4个工作日)业务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制作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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