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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八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的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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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安(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二十八条、地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窖、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种植农作物、推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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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9月5日,节选)

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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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为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节选)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森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二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第三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三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一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迷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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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森林和林分的认识

森林:森林是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具有一定面积和密度的木本植物群落,受环境的制约又影响环境,形成独特的(又有区别的)生态系统整体。

林分:也是一片森林,但是一片内部特征一致,与周围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或区域。

1.构成森林的植物成分:按照空间结构划分:

1.1立木层:是所有乔木树种的总称,每一株树木称为立木或者林木,立木层中的树种因其经济价值、作用和特点的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

优势树种:又称建群树种,它是群落中数量最多的树种,他决定着群落的特征(如其他植物的种类、数量、功能区系、更新演替等),支配环境(个体数量多、投影盖度大、生物量高、体积较大、生活能力强等、总之优势度打的树种)。

主要树种:又称目的树种,是指符合人们经营目的的树种,一般具有最大的经济价值,主要树种又是目的树种是比较理想的,但是有些天然林中,主要树种不一定数量最多,次生林中,往往缺少主要树种。

伴生树种:又称辅佐树种,它是陪伴主要树种生长的树种,一般比主要树种耐阴,生长速度同步旦高度比主要树种略低。伴生树种的主要作用是促使主要树种树干通直,抑制其萌生条和侧枝发育。在防风林中,伴生树种可增加林冠层的厚度厚度和紧密度,以高防护效益。

次要树种:又称非目的树种,他是群落中不符合经营目的要求的树种,经济价值低,次生林多数以次要树种为主。

先锋树种:能在荒山瘠薄地等立地条件差的地方最先自然生长成林的树种。如马尾松、枫香、刺槐等。这些树种生存能力极强,常为不怕日灼、霜害,不畏杂草,依靠其强盛的结实能力和传播能力抢先占领森林植被破坏后的裸露迹地。很多次生林的主要树种多为为先锋树种。

1.2下木层:下木就是林下灌木,但其高度不超过成熟林分高度的二分之一,下木数量的多少何种类因地区和建群种而异,阳性树种为优势树种的林下一般下木数量较多。下木对防护和更新有重要影响,也对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幼树幼苗层:林内和采伐迹地上更新起来的将来能够长称大树的乔木树种。 幼苗:1-2年生的阔叶树或者3-5年生的针叶树。

幼树:2年生以上的阔叶树或者5年生以上的针叶树,高度未达到主体林层高度的一半的称为幼树。

1.3地被物层(活地被物层和死地被物层):活地被物层是由林内的草本植物、半灌木、小灌木、苔藓、地衣、真菌等组成的植物层次。居林内最下层,可以分成两个层次:草本层和苔藓层。死地被物层是指林地上的枯枝落叶层,是林地腐殖质和肥力的来源,对土壤性质有很大的影响。要注意保护和改良,才能有效利用。

1.4层外植物:又称层间植物:是林内没有固定层次的植物成分,如藤本植物、附生植物、寄生植物以及土壤里的细菌、真菌和藻类等。层外植物往往是湿热气候的标志,热带、亚热带森林内比高纬度和高寒地区林内发达得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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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八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的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违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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