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证广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计算机系党总支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班应明确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计算机系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计算机系在籍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计算机系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小组,计算机系主任程伟任组长,副主任衍君、侯迎春任副组长,组员由全体辅导员担任。
第七条 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章 校外住宿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1、市区的学生,周末有事不能当天返校的,在不影响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须向宿舍长说明情况,并经助理辅导员、辅导员老师同意后,方可;
2、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学校到校外办事的,除向宿舍长说明情况,留下联系方式外,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理离校手续;
4、平时无故夜不归宿的,视同校外住宿。宿舍长须在晚上熄灯后一小时向助
理辅导员、辅导员老师汇报情况;
第十条 无故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宿舍长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于工作中玩忽职守、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一次系级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下一年度的评优及入党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宿舍或知情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对无故校外住宿的同学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老师反映.否则给予一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下一年度的评优资格;身为党员的,还须在党的会议上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第四章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及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防止火灾、严重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凡在学生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1、违章用电:
(1)在学生宿舍区存放、拥有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如微风吊扇、应急灯、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快、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饮水机及其他类似电器等);
(2)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私装插座;
(3)损毁和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4)在学生宿舍楼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无安全合格证书的伪劣电器; (5)离开学生宿舍楼房间,没有将电器设施的开关关掉或插头拔掉; (6)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它行为。 2、违章用火:
(1)在学生宿舍楼或禁止使用的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或未经学校允许使用蜡烛;
(2)在学生宿舍楼房间点蚊香置于易燃材料上,或随意乱置;
(3)在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4)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或未经批准使用篝火等;
(5)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凡违章用电用火者及相关者,除受到下述相应的行政处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毕业班学生推迟办理离校手续。
1、凡在学生宿舍区拥有或存放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使用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凡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同等处理; 5、凡属违章用电而又不能明确当事人,视情节给予该宿舍宿舍长或值日生警告及以上处分;
6、 违章人员众多或多次违章用电用火,或造成安全事故,给予该班班长、生活委员、宿舍长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该班级当年度一切评优资格,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
7、恶意拒绝检查者、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违章用电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计算机系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履行义务。对制止违章用电用火行为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旅游出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假期出行期间,学生应该倡导文明,遵纪守法。严禁酗酒、赌博,或参与违背社会公德及对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各班禁止任何同学个人私自承包车辆组织团体旅游,由组织出面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有老师带队并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旅游,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第六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为防止细菌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宿舍必须制定每人轮流负责一周(或一日)的宿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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