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条文说明】4.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容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可燃液体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容量确定的。
规范中表4.2.1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容量单罐的影响差异较大,防火间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着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据扑救油罐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m-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m-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2对于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一个储罐区,在确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时,要先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折算成同一类液体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
3关于表4.2.1的注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4)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故规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3
3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卧式 类别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储罐 V≤1000 0.75D 甲、乙类液体单罐容0.5D 0.40D 0.4D 储罐 量V V>1000 0.6D ≥0.8m 3丙类液体储罐 (m)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3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
3
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条文说明】4.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还要考虑避免火灾相互蔓延和便于灭火救援。,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一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D-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当采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D-0.75D的距离基本可行。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员需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该距离能满足其操作要求。考虑到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规程其间距与浮顶储罐一样。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A与短边B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D=(A+B)/2。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4)注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炮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3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33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 一组罐最大容量(m)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4.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当容量大于本条规定时,应执行本规范的其他规定。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容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容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条文说明】4.2.4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便于管理。
将沸溢性油品与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体与地下、半地下液体储罐分别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内,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储罐着火后因突沸现象导致火灾蔓延,或者地下储罐发生火灾威胁地上、半地下储罐,
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从而减小扑灭难度和损失。本条规定遵循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储罐分别分区布置的原则。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条文说明】4.2.5本条第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规定了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总容量和具体做法。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有关防火堤的其他技术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大于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布置大于两排,当中间一排储罐发生火灾时,将对两边储罐迨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火灾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时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大于4排。
2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爆炸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本条第3、4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着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4沸溢性油品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因液体沸溢,四处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5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条文说明】4.2.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液体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工程中,一般釆用设置粘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
拱顶罐 浮顶罐 泵房 15 12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20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4.2.7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m-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m-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和所存可燃液体的量有关,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的火灾情况看,往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保障安全、便于灭火救援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l0m-15m。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装卸鹤管,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m-20m。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一、二级 14 10 建筑物 三级 16 12 四级 18 14 厂内 铁路线 20 10 泵房 8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2.8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装卸鹤管与建筑物、铁路线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对国内一些储罐区的调查,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一般为14m-18m?对丙类液体鹤管与建筑的距离,则据其火灾危险性做了一定调整。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厂内道路路边 厂外铁路线 厂内铁路线 厂外道路 中心线 中心线 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条文说明】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而飞火的控制距离难以准确确定,但机车的飞火通常能量较小,一定距离后即会快速衰减,故将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可燃蒸气的点火能相对较低,故规定大一些。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的影响范围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和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名称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4.2.10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其他建筑 三级 四级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 1000V< 10000V< 50000V1000010000 50000 0 3V<1000 100000V300000 20 25 30 35 40 25 18 12 15 30 20 15 20 25 3
35 25 20 25 30 40 30 25 30 35 5
45 35 30 35 40 2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规定。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大于120m3。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这类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为1.0MPa-1.6MPa。目前国内湿式可燃气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100000m3、150000m3、200000m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80000m3、170000m3、300000m3。
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1000m3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1000m3-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m3至小于50000m3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至小于100000m3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
据调查,国内目前最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300000m3,最高压力为10kPa。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五档,即100000m3-300000m3,明确了该档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火灾危险性较大,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本条有关间距的主要确定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大都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发生火灾易扑救。此外,我国储气罐制造和运行后的管理水平都有很大提高。
2)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爆炸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m-40m,近者约10m,远者100m-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