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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案例(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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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案例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一、 基本情况

招标或标段(标包)划分不合理且在招标文件中出现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品牌、供应者等。

塔**塑编生产部填充母料(招标编号2019-1318,中标金额570.85万元)和塔**塑编生产部涂膜专用料采购(招标编号2019-1319,中标金额2745.36万元),两个项目由塑编生产部提出采购计划、组织技术交流,物资供应部组织招标。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递交截止,同一天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时,分别否决一家拟投标商,参加两个项目的投标的为相同的三家供应商。招标公告亦是同时发布、同时开标,两个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范围产品名称中分别出现中标单位的商标、特殊规格。最终由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标明特殊规格、商标的两家供应商中标。

二、原因分析:

1.资格预审公告出现所采购产品的特定名称或标识,可能造成潜在投标商过少,缺乏竞争。

2.资格预审招标公告要求报名厂商提供3吨试料,以检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两个项目涉及的3吨试料按照预算价格分别是1.5万元和4.5万元,资格预审公告中未对试用合格且形成产品,对未中标单位如何补偿,也是本次参加资格预审数量有限的原因之一。

三、相关法律法规

《货物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然****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合规管理案例(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合规管理案例(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一、基本情况招标或标段(标包)划分不合理且在招标文件中出现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品牌、供应者等。塔**塑编生产部填充母料(招标编号2019-1318,中标金额570.85万元)和塔**塑编生产部涂膜专用料采购(招标编号2019-1319,中标金额2745.36万元),两个项目由塑编生产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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