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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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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有效,源于法律的规定,不是执行董事决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49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执行董事对经理的聘用与解聘具有决定权,刘某可以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9.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3/68,多)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考点】董事会

【解析】《公司法》第67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必须要有公司职工代表,属于法条原文的直接考查。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张某辞职时董事会成员没有低于法定人数,张某不应该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67条第3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企业董事长的产生,不同于一般公司,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都从属于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长可以是方圆公司选派,也可以是富春机械厂选派。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红制度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故D项正确。

10.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请回答第(1)-(3)题。

(1)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3/92,不定项)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考点】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解析】《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以得出,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顺序。本题中,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监事会也不召集,持股25%的股东甲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也可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以A、D选项正确。而股东乙、丙均未达到1/10表决权,无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以B、C选项错误。

(2)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3/93,不定项)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考点】抽逃出资,股东利润分配比例,解除股东资格(本题考点隶属于公司的设立,但是为了维持不定项选择题的完整性,保留于此。)

【解析】霓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其1亿元出资抽回,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霓美公司应当向源圣公司返还1亿元及其利息,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霓美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解除股东资格的实体条件有两个,一是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本题中,第一个条件已经具备,第二个条件尚未具备,因此股东会无权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D选项错误。

(3)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3/94,不定项)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

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得知,对有限公司而言,所有股东都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而不受其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甲、乙、丙都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的效果归属于公司,而非起诉的股东,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25,单)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公司决议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公司法

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有效,源于法律的规定,不是执行董事决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49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执行董事对经理的聘用与解聘具有决定权,刘某可以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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