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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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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公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公司的法人地位

1.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3/25,单)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分公司

【解析】《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可知,分公司所直接管理的财产,实为本公司财产;以分公司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本公司财产,也可以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本公司财产;以本公司名义负

担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所以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另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属于市场主体,具有经营资格,有权根据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后果由本公司承担,因此A项说法正确。

2.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7,单)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案中,作为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的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对零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零盛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乙公司并未实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行为,仍然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前三项中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

就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而言,破产程序只是其中的一个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而且,通过破产程序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财产实现债权,并不会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负

责,所以D项是错误的。

3.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5,单)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分公司与子公司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所以,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4.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1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70,多)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考点】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

【解析】平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本题中,债务人姜某将40万打入李方的个人账户,而非平昌公司的指定账户,由于货币的特殊属性,谁占有即归谁,因此40万的所有权不属于平昌公司,而是直接归属于李方,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本题中,尽管李方挪用公司资金,但是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因此具备担任董事长资格,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李方是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有理由相信李方代表平昌公司,且姜某善意无过错,因此姜某的清偿行为有效,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李方挪用公司资金,获得的收益当然归平昌公司所有,故D项正确。

公司的组织机构

1.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26,单)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义务和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彭兵违反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公司遭受的100万元损失,系全体董事造成,不应由彭兵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对彭兵的行为,确实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但是,根据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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