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 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
第三条 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 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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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 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 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 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在检查时搜集被查公司的经营数据、摘录被查公司的业务情况,也不得将检查情况通报本公司,更不得未经允许接受媒体采访。检查小组人员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将退回原公司,并对派出公司作行业通报的处理。
第九条 自律检查小组的日常费用开支、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费用在违约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年底定期公布一次。
第二章 执行细则
第十条 为了便于监督和检查,各公司应及时将最新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在一周内报送行业协会,以作为自律公约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例行普查,行业协会在检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公司,被检查公司因特殊情况(保监局、总公司、财税、审计等在该时间段检查)不能接受检查的,须通知行业协会另行安排。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时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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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 3.保单卷宗(保单副本)、保费发票; 4.财务凭证、财务报表;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检查); 6.代理业务台账、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
8.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如抽查将临时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四条、第十二条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及相应批单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否则视为违约;
2.未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一律视为违约;
3.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外地牌照的车辆在浙江省境内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必须按照浙江的费率执行。
严禁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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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种类原则上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不得套用车辆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按少座位客车;家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按非营业用车;农用货车按拖拉机等承保方式。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行驶证载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2)营业用客车的界定:用于出租、租赁、公交、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均属于营业客车。间接方式是指机动车不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但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间或将机动车租借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且承租人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等明确为非营业用途的,可以按非营业车承保,如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如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的一律按营业车承保。
所有人为“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出租公司”的机动车,无论承租方的单位性质、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均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货)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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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3)营业用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5)个人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如未明确使用性质,则以1.5吨为界,1.5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1.5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性货车承保。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
(6)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水泥泵车。 (7)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洒水车、散装水泥车、吸污车。
(8)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囚车、运钞车、殡葬车。
(9)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10)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置有油罐、气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50%承保。 (11)教练车、邮政局、快递公司的运送车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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