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实现的民法保障
【摘要】欠债还钱、负债累累......这些耳熟能详的词汇与生活联系密不可分。生活中的“债”与法律中的“债”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上的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的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说,法律中的“债”的范围是远远大大于生活中的“债”的。
【关键词】债权;保全;担保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15-01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来源于社会,其目的也是服务于社会。那么,当这种与生活密不可分的“债”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后,如何处理好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的有效实现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就我国立法而言,当发生债权债务矛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的保全、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四种方式来有效实现债权。 一、债的保全
所谓债的保全,又称“债的一般担保”或“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保全包含有两种制度:一是代位权制度,二是撤销权制度。其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针对第三人行为不一样。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而撤销权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在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而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其次,两种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代位权中债务人针对的是到期的债权。即法定期限届满,而撤销权中债务人有损债权行为是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最后,行使两种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代位权中,采取的是优先原则,即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来实现次债务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而撤销权奉行“入库规则”,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需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直接偿还债权人。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是指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权利。而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物上代为性说的则是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替代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三种权利的本质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债务的实现而设置的一种从权利。但三者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表现如下:首先,抵押权是不转移物的占有的,而质权和留置权是以转移物的占有为前提的。其次,从法律表现形式来看,留置权是法定的,是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一种权利,而抵押权和质权是一种意定权利,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调的结果。最后,三种权利的客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抵押权的客体最为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是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