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07.05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建总发[2000]6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 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分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调期交易,其中远期交易(包括调期交易的远期部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结售汇业务暂定为即期交易。两类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境外清算的币种。
第八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及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单笔最低交易金额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但月末交易不受此金额限制。分行各币种上持有的最大隔夜敞口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第九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凡电话达成的交易即为生效交易,不得取消。每日交易结束后,分行必须将当日同一货币对下与总行进行的所有同方向的交易累计为一笔交易,并于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十条 分行办理结售汇平盘交易,凡美元100万以下、港币等值100万美元以下、其他币种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按我行结售汇牌价及规定点差确定成交价格,毋 2 / 3
须询价,但应立即向总行电话报告有关交易情况;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结售汇平盘交
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
第十一条 外汇买卖业务按国际市场的惯例确定起息日,遇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结售汇业务一律按T+2起息,即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息,遇国内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分行必须按规定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向总行报告当日结售汇项下持有的隔夜敞口和周转头寸情况。
第十三条 分行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外币资金采用逐笔账户结算方式,结售汇平盘交易的人民币资金采用轧差清算方式。 第十四条 总行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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