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原则
⑴以造血损伤为中心进行综合治疗:一方面要设法减轻和延缓造血器官损伤,促进损伤恢复;另一方面要防治感染和出血等并发症。
⑵分度、分期治疗:各度放射病治疗措施基本是一致的,但繁简有差别;轻度可短期住院观察,对症治疗,中重度以上需要住院治疗,但早期治疗上根据情况可有繁简。各期的治疗有所不同;初期主要对症治疗,并根据病变特点采取减轻损伤的措施。假愈期重点是保护造血功能、预防感染和预防出血。极期抗感染和抗出血是这一期治疗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支持治疗,供应充分营养等,促进造血功能恢复。恢复期主要防止病情反复,治疗遗留病变。 第七章 放射卫生防护基础 一、放射防护的任务
放射防护的任务:既要积极进行有益于人的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促进核能利用及其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缩小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
1、辐射对人体产生的效应可分为几类: 按辐射生物效应分为:
⑴躯体效应:出现在受照射者本人身上的称为躯体效应;其又可分为全身效应和局部效应。
⑵遗传效应:辐射所致影响到受照者后代的有害效应。 按时间长短效应分为:
⑴近期效应:又可分为急性和慢性效应。
⑵远期效应:一般发生在受照后几年至几十年以后发病。 按发生规律性质分为:
⑴随机性效应:是指效应在群体中的发生几率(而不是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是一种无剂量阈值的效应。遗传效应和躯体效应中癌的发生都是随机性效应。
⑵确定性效应(deterministic effect):是指那些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都随剂量变化而变化的辐射效应,这种效应存在剂量阈值;即射线对人体的损害不存在几率性,只要达到一定的照射剂量,发病率是100%。亦称非随机性效应
(nonstochastic effect)。 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是人们进行防护工作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是防止辐射危害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数量标准。从内容上看,它包括剂量限制(数据标准)及行为准则(行为标准),从内容上把它分为基本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其核心为剂量限值。
依据制定标准的机构适用范围不同可将标准分类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地方)标准等。
①职业人员的ALI:职业人员在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大于相应ALI。可以在表中查到各种核素的ALI数值。②公众成员的ALI:公众成员在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取职业人员ALI的1/50。 三、辐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两类;或可分为非控制区、监测区和控制区三类。
1、控制区:该区的职业人员应当受到医学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 2、监测区:此区域剂量率一般不超过7.5uSv/h,职业人员在该区域连续工作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其年剂量限值的3/10。3、非控制区:此区域剂量率一般不超过2.5uSv/h,职业人员在该区域连续工作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其年剂量限值的1/10。 4、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 四、放射防护的目的:
放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 1、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2、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⑴可以接受的水平:
⑵危险度:在评价辐射危害时是指单位当量剂量引起某种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几率。
五、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剂量与危险度限制)。 六、放射防护
1、外照射防护:外照射防护的三个基本措施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⑴时间防护:H=Xt ⑵距离防护 ⑶屏蔽防护 2、个人卫生防护:
⑴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放射性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⑵使用个人防护器材:根据放射性工作场所不同级别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防护口罩、手套等。⑶注意个人卫生:离开工作场所,应进行污染检查并认真洗手。在甲、乙级工作场所操作完毕后应进行淋浴;放射性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等。⑷药物预防:在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进行设备检修,或处理事故之前,应用某些药物可减少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沉积量。
3、表面污染清除4、放射性“三废”的处理5、辐射监测6、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七、核辐射事故
1、定义: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由于链式反应失控,引起放射性物质外逸所造成的突发性事故。
辐射事故:放射性核素在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使用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2、国际分类(按性质) ⑴临界事故:⑵反应堆污染环境事故⑶外照射事故⑷内照射事故 3、分级
⑴国际核事件分级:0—7级,共8级。
⑵我国放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按类别分为三类。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即(放射事件)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三类:ⅰ.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ⅱ.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ⅲ.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4、辐射事故处理原则
5、辐射事故的医学处理:⑴受照射人员医学处理一般原则 ⑵外照射事故的医学处理
⑶体表沾染事故的医学处理 ⑷体内沾染事故的医学处理 ⑸洗消剂、阻吸收和促排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