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 11 - / 39

●行政奖励的形式:1、奖金奖品2、通报表扬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晋职 可单独可并用 ●行政裁决有四个基础环节: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起源看:前者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后者民间活动形式

2、法律后果:前者是行政机关运用权力的过程,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后者是非行政机关运用权利,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1、前者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后者针对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2、理论范畴研究范围不同 ●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1、主体不同:前者行政机关,后者人民法院

2、纠纷范围不同:前者特定民事纠纷,后者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 3、依据法律、方式、程序不同

●行政合同的特征:1、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2、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具有社会公益性 3、属于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有优益权 5、合同有法定性,行政救济解决纠纷 ●行政指导的特征:行政性,多样性,非强制性

●行政指导的作用: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 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 4、对损害社会工艺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

●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 2、相对方民主参与 3、行政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3、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4、起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该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该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有行政违法要具备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1、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行为方式和状态: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3、行为内容和形式:实质性和形势性行政违法 4、内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和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特征有:主体的多样性(行政主体,相对方,公务员);内容的法定性;追究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主体承担的: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

- 11 -

- 12 - / 39

公务员承担的: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行政相对方承担的: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 3、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6、仅对外国人适用的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上述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 3、行为是违法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违法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原因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其他

●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 2、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连带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 6、经复议的,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担复议决定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的方式:(l) 金钱赔偿(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追偿制度:机关行政赔偿以后,责令过错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故意或过失重大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一级复议原则(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自主经营,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没有依法办理履行的 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的,可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民事调解、处理的,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般管辖: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申请人选择,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政府——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复议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

特殊管辖:1、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派出的政府 2、派出机构——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 4、两个级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

- 12 -

- 13 - / 39

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开始后结束前经复议机关批准,可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程序:(一)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之日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二)复议申请的受理(收到申请书5日内)(三)复议审理(原则上书面审查)(四)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迟迟不回话/当事人不服,可于复议期满/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权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辅以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其他 ●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

●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证据不足、错误的依据,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l)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 辩论原则;(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律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有:

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案件 2、中级:确认发明权,海关处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本辖区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4、最高:全国范围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如果原告两个都上诉的,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共同特征:1、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与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4、收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表当事人一方,且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 法院立案5日内将诉讼副本发被告,被告收到副本10日内提交材料,答辩状

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县级政府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无权设定撤换企业负责人的处罚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机关管辖;同事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只有普遍程序,无民事诉讼的简单、特别程序之分)法院在立案3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需要延长的,高级法院批准,高法一审需延长的最高级法院批准)

- 13 -

- 14 - / 39

二审(上诉、终审程序):一审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的一审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收到上诉状2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包括: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合议庭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

●维持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原告必须接受原行政行为的约束,承担败诉的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起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提起申诉;同时被告也不得再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依法使其行政行为得以实现。所以,申诉期间,原机关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法院院长认为本院需重审的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需重审的,有权提审或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党的各级纪检委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是党的监督行使之一,主要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党员的违法乱纪的申诉控告来实现的

●不满十四周岁,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14~18岁,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14 -

- 15 - / 39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法人可作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金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实质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形式要件(书面、口头或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双方单方;双务单务;有偿无偿;诺成性实践性;要式不要式 ●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包括: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担保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3、动产和不动产权(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登记;当事人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依据,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物权的变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内容)的权利。处分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利

●所有权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用益物权:对他人不动产及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受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其流转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期) 2、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应订立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一、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依法封查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

二、质权: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票据,存单,提单,基金、股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其他) 三、留置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主要特征:(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

- 15 -

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11-/39●行政奖励的形式:1、奖金奖品2、通报表扬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可单独可并用●行政裁决有四个基础环节: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裁决。●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jscf0bx7555mbv22qki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